比賽後的思考

冼 源

  三十七屆學校舞蹈節已圓滿結束。回顧這次舞蹈比賽的過程,令人十分鼓舞。綜觀四百七十五間學校,七百七十隊參賽隊伍,一萬一千五百四十一人參加的舞蹈比賽,單見數字已知其規模,但又豈止隊伍龐大、人數眾多那麼簡單。表演水平的遂年進步,藝術質量的不斷提升,已顯示出這項活動廣泛的影響力及其強勁的生命力。在為萬千同學們提供展示藝術才華的舞壇上,同學們用亮麗的舞韻風姿,繪出了自己心中的彩虹。不需計較最終是被評定為何種等級的獎項。她們在表演中享受到舞蹈的美好,並帶給了人們以歡樂和詩情畫意的回憶,已是最好的回報。同學們對舞蹈文化的熱愛;在訓練中的刻苦和自信;舞台上盡力而完美的表演已是優秀的體現。如今見到的是學校舞蹈水平的普遍提高。不相上下、難分高低已是常見的事。我們要為香港學界舞蹈活動開展得如此熱烈蓬勃而喝采。取得今天的成績,除了舞蹈老師和學習舞蹈的同學們努力之外,各學校中的校長們、老師們,甚至學生家長們的努力支持和推動,也是重要的因素,有了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達致今天的圓滿和成功。

  當我們愈是不斷取得成績,愈是熱烈讚揚它的進步時,就愈需要冷靜和認真的去發覺和思考一些已存在但尚未引起足夠重視的問題。賽後,教育署有關負責人及香港學校舞蹈協會,要我寫一點東西談談對一些問題的看法。我亦覺得他們的要求是適時的。

 

比賽的意義

  在香港,各類舞蹈比賽名目眾多。歸其一點,它們都在社會的不同層面,促進了舞蹈藝術的廣泛開展;吸引了更多舞蹈愛好者的參予;加深了人們對舞蹈文化的認識和欣賞;提高了一批舞蹈老師編舞和排練的水平;培養了成千上萬的業餘舞蹈表演者,使她們成為日漸發展中舞蹈教育的社會骨幹。舞蹈文化作為藝術文化的一部份,融合於社會的各個社區、學校和街頭,而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和喜愛。通過比賽推動了藝術質量的普遍提高,訓練了許多人才,而一些專業學院和舞團,也長期得益於此。

  當我們充分肯定比賽的積極意義時,也須認識到學校間的比賽和力爭獎項,只是開展舞蹈活動(教育)的一個方面,它並不代表舞蹈活動的全部。為此,就要求對它採取較為科學的態度,認識它完整的意義,而不可迷信得獎便是一切,否則就易走入極端。學校間的比賽,其實質意義在於從學習至比賽的全過程,是從中推動對舞蹈文化的認識,培育學生的文化素養,促進身心健康成長的過程。舞蹈並非學生的職業,比賽更非職業舞者的比賽。正如音樂課、體育課,對於學生的意義一樣(雖然目前舞蹈尚未列入學校正式課程)。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它的一切均圍繞在學習、教育這個中心上,舞蹈學習亦不例外,它的表演和比賽,其實是舞蹈的實習課,目的不是單純追求得獎,而不講求藝術教育的內涵和意義。音樂和體育課程中,也首先是打下普遍的良好基礎,提高美育的素質和藝術的修養。又或者通過訓練達到體質的增強、體魄的健康,具有活潑而朝氣的精神面貌。校際的比賽和獎項,只是激勵學生更熱愛、更投入到舞蹈文化學習中去。尤其是對中國文化的認知。最重要的應是舞蹈教育在學校的普及開展。特別在學校方面,關注的眼光不僅看到學生們是否得獎或獎項的高低。我們還應放眼觀察事物的另一面。在通過舞蹈學習及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潛在正面作用:它促進學生們思維的靈活;增強對事物的敏銳感和接受能力;面對環境的開放和自信;團隊精神的加強等等。這些對學生精神上自我充實和文化教養的啟迪所生的積極影響,是無法用簡單的分數來衡量的。而這正是學生們在學習期間以及在走出校門踏入社會後所需要的思想內涵。它的長遠意義大過眼前的獎項。

  如果將比賽強調到一個極端的位置,就會成為一個沉重的大包袱,成為老師和同學們精神上一大負累。本來是一項健康美好的藝術活動,變成氣氛嚴峻,千鈞重負的高壓,甚至賠上自己飯碗,也要無可奈何的一拼。這就容易偏離學習舞蹈推行舞蹈教育的健康目的。

  同時也正因為有此風氣,在某些涉及到藝術作風,藝術道德和藝術活動中的法制觀念等問題上,出現了一些較嚴重的不良現象。(當然並非僅發生在學校比賽中)。

 

必須尊重原創作者的知識產權

  一向以來,較為引人關注的一個大問題,是舞蹈藝術活動過程中的法制觀念問題,即是否尊重原創作者的知識產權問題。本屆學校舞蹈節中,就出現了這種情況。同樣一個節目,昨天和今天由不同的兩隊表演,但編舞又是兩個不同的人。究竟兩人誰是編舞?其實她們二人都不是原舞蹈的創作者,這僅是其中一例。此種現象也非今日始,巧合的是事發時間隔得太近,不幸的撞在一起了。眾評判即刻發現,教育署也予以高度重視。對這類侵犯版權的嚴重現象,應該即刻行動起來,堅決、果斷的加以糾正。

  一個舞蹈作品的產生,它的作者,通常稱為「編舞」或「編導」,意即舞蹈作品的創作者。「辭源」中、「創」字解為「始也、造也」,開創、創業之意,創造之意。現代詞典中同樣解釋為「開始做、初次做」,首創之意。而「創作」之「作」,是為文藝作品,意思明白不過。一個舞蹈作品是你首創,是初次開始由你做,才是「創作」才能稱之為「編舞」或「編導」。如果不是你首創,不是由你開始做起的,這個作品的編舞、編導就與你無關,就應如實將原作者的名字寫上去。

  九七年以前的港英時代,在一些時候,對於編舞、改編、排練等概念是混亂的,真真假假、自由發揮。可視為認識不清楚,不知不為過。如今已是回歸,香港與內地交流合作日漸頻繁,加上現代資訊日益發達,藝術活動中的各種情況、訊息很快就能互通,包括知識產權的問題也不例外。近數年北京來港的舞蹈界專家及有關負責人,多次發現也多次善意的指出,香港在舞蹈作品署名問題上存在嚴重錯誤,意即侵犯了一些原舞蹈創作者的知識產權。隨後我們也在各種不同的場合,呼吁和指出必須認真對待,並盡快糾正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不可因此觸犯法律、惹上官司。情況雖有一定改進,但在一些方面,仍不能引起足夠重視。

  我們常鼓勵和號召多創作有本港特色的新節目,多培養和鍛鍊香港本地的編舞人才。其意義就是希望熱愛進行舞蹈創作的老師和愛好者,運用自己的智慧和創意,啟動自身的思考,去創作一個或者編出一個,是你首創出來的新作品。創作者可以從其它作品中得到啟發。但完成的,是你自己思考出來的題材、結構和舞蹈的編排。創作不是去套用別人已有的節目,不是搬來別人節目中現成的東西,也不是在別人節目的框架中,將自己的一些動作和原舞蹈來一個大混合便可稱為編舞。更錯誤的是乾脆將原創作者名字去掉,寫上自己的大名。因為這些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創作者的知識產權,或者說版權,因為那是別人勞動的成果。他有處置自己作品的任何權利,而其他人就無任何這種權利。香港是一個法制社會,難道舞蹈這一行就可置身法外嗎?

  至於「改編」問題,其基本性質和要求與上述相同,別人一個完好的作品,特別是一個優秀的作品,如果喜愛它,而又有條件的話,就認真的學習和進行排練,一般來說,不需要去「改編」。特別是一個完美的優秀作品,無端的改它作甚?其他人完全不需要也無權去擅自改編別人精心設計出來的作品。前一時期報刊上不是揭露出來,有人將別人的文章改動,或抄襲別人文章後,以自己名字發表的事件嗎?舞蹈的情況和文學一樣不可以這樣做。至於在原舞蹈上加多幾人或減少幾人,又或者某個別動作太難而作了一點簡化等(雖然這樣做也不對)。一概都不能稱作「改編」,只能稱作「排練」。因為它同樣侵犯了原作者的版權,加進了一個不被認同的新名字。能準確完整的將別人一個成品「排練」出來,已經是一件考功夫的事了。拿別人的作品稱作自己「編舞」或者「改編」,等於是強行奪取和分享原編舞者的勞動成果和榮譽。以別人的思考和智慧代替自己的思考和智慧。當問題嚴肅的提了出來,並廣為宣傳後,就不能再以認識不清楚作托詞。希望香港舞蹈界的朋友、各位校長、老師和和同學們,站到維護和尊重知識產權的法治立場上,關注產生的一些錯誤現象,引導舞蹈藝術活動,在健康正常的法制軌道上進行。

 

兩個關鍵

  香港學校舞蹈節,以及其它各種舞蹈比賽,主辦當局一向對待評判工作十分尊重,其中有兩重意義。一是尊重這項工作,二是尊重擔任評判的人。主辦者相信擔任這項工作的人,會評定出一個公平、公正、合理的結果。這種尊重首先出於信任。一般來說,評判本身都是十分自律的。對比賽者評頭品足,判其高低。雖然顯示了評判的權利和職責,但還應包含有責任心、無私心和愛心。其中也需注意在某些時候是否有利益衝突的問題。

  我自己的體會是,評判不是萬能博士。因為事物是發展的,知識是進步的,一個民族在社會的不斷前進時,它自身的文化藝術也會在豐富和發展當中,舞蹈亦然,尤其是在改革開放後的今天。這就關係到評判本身也要不斷學習。特別是對一些問題似懂非懂或拿不準的時候,與其評錯,倒不如避開這個問題,下去找點資料求證一下。即使是批評,用語上也可有點建設性。採取謙虛和求實的態度,反而會增加評判在被評者心目中的信任度。

  一、學生舞蹈表演水平普遍的提高,在乎老師的水平,老師提高了,學生水平也會相應提高,此中關鍵是老師。學校學生表演的水平高低,是老師水平高低在起主導作用,從許多進步較快的學校表演中,已得到證實。當然在實際的活動中,不同的學校,有著不同的特殊情況,如新同學多,原來基礎較差、時間少、得到的支持不夠等等。但排除了這些客觀因素後,在少數的學校節目中,也明顯感覺到老師心力不足。關鍵在於老師自己是否消化和掌握了她所要排的節目,對於節目的基本特點,動作規格,民族民間風格,感情表達等方面,把握到何種程度,這種高低好壞,從學生的表演中會反映出來。評判所看到的並不僅是學生的狀況,也看到了背後的老師。這就是為何說老師是關鍵。

  為此,希望學校的校長和老師們理解舞蹈老師的辛苦和困難,少些壓力,多些鼓勵和實際的支持,不以每次的成績定成敗,再接再厲,繼續努力。同時舞蹈老師本身也需不斷自我增值,要勤於學習,勇於探索、努力磨煉。勇敢的進取精神還須和求實的學習態度相結合。這樣才會不斷取得新的成績。

  二、多年來鼓勵和號召本港舞蹈老師多創作新節目,多在舞台上看到有香港特色的新作品,這種期盼應是已得到廣泛認同了。除了前面提到的一些不良現象外,也確實有一批舞蹈老師們,最近數年都創作了較具新意的作品出現在舞台,不論曾經是否得過獎項,他(她)們這種大膽創作,勇於求新的精神和已取得的成績,是值得我們學校、同學們及廣大舞蹈工作者尊敬和讚揚的,同時對於他(她)們在創作和演出過程中所遇到的困惑,也需予以重視和同情。一個新創作的舞蹈,一般來說是很難和一個經過長時間磨練,經受過觀眾考驗的成品舞蹈一較高下的,全新創作的舞蹈能獲得優秀評價已經很難,如想再在創作上得到肯定就難上加難了。於是舞蹈創作者創作的熱情就會慢慢降溫,失望和灰心的情緒冒升。在一種便於得獎的心理驅使下,乾脆排一個別人現成的節目,何必花心思,動腦筋,流汗水去自己編呢?當內地出現一批新節目,便一擁而上,不免造成演出中大同小異節目的重複。本屆的特點,不就是藏族舞出奇的多嗎?再回顧一下多年前的一段時期內,舞台上盡是「香江花月夜」的天下。

  香港本來就缺少編舞人才,這樣一來,鼓勵新創作就成為一句空話,在這個問題,上我想主辦者和評判,要多想一點辦法,多承擔一點責任。這種類型的比賽中,評判們對待新創作的態度應該是關鍵。支持創作本身有不同意義,鼓勵、獎勵,不必苛求其十全十美,肯定他的成績,這是一種支持。對於不成熟、半成熟的創作,提出改進建議,給予批評,也是一種支持,所以評判如何客觀評定和關心支持新的創作是一個關鍵。如果真正是本港老師創作,其基本態度應是鼓勵為主,因為這畢竟是學校範圍的業餘比賽,在這些場合都難得到肯定,她(他)們還能找到其它甚麼機會呢?我倒有個不成熟的想法,以後在學校舞蹈節的比賽中,不用編舞獎這個籠統的名稱。將它也分成三級或二級,稱為優秀編舞獎,甲級編舞獎和乙級編舞獎,並強調鼓勵為主。這樣做法,評判這一關容易通過,編舞老師也能有更多機會得到鼓勵和肯定,效果積極,何樂不為。

  我想評判工作不僅是評好壞,判高低,還要從評定中評出積極的方向,給被評者以前進的力量。而且除了評出表演和創作的水平,還應在藝術作風和藝術道德的規範上,反映出自己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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