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學界舞蹈協會

Hong Kong Schools Dance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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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學界舞蹈協會會章

 

  1. 一般介定

 

1. 名稱

本會定名為「香港學界舞蹈協會」(HONG KONG SCHOOLS DANC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2. 會址

本會註冊會址為本會主席辦事處或執行委員會指定之地址。

 

3.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

    1. 推廣香港學校舞蹈活動。
    2. 鼓勵學界與外地藝術團體或人士作舞蹈交流活動。

 

 

  1. 會員

 

  1. 會員類別
    1. 學校會員 - a.) 凡於教育統籌局註冊之日間中小學及特殊學校,包括:官立中小學、資助中小學、私立中小學、國際學校、特殊學校、按位津貼學校及直接資助學校(商科及語文學校除外),此等學校必須設有體育科或與舞蹈有關之課程或學會,均可申請為學校會員。
    2. b.) 凡對本會或舞蹈有貢獻人士,經本會執行委員會邀請,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c.) 凡該年度參加由本會主辦之學校舞蹈比賽之學校,即自動成為本會該年度由九月至明年八月之學校會員。

    3. 會友 - a.) 凡對推動學界舞蹈活動有興趣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友。

    b.) 由本會執行委員會推薦之人士。

     

  2.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 學校會員有動議、表決、選舉與被選權。
    2. 學校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3. 所有會友均有繳交年費之義務,並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4. 所有違反本會會章或影響本會聲譽之會員,經執行委員會決定,可革除其會籍。

     

  3. 會籍
    1. 所有學校會員或會友必須辦理登記入會手續。
    2. 凡會員或會友未能辦理續會手續,其會籍自動終止。
    3. 會期由該年九月至明年八月止。

 

 

  1. 本會之組織

 

  1.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架構,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休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全權負責會務。

 

    1. 執行委員之選舉方法:
      1. 委員由周年會員大會選出,得票最高十六位出任委員,然後再互選職位。
      2. 遇相同票數者,執委會有權增選一至兩名為增選委員,但並無投票權。
      3. 如經兩次會員大會,亦未能選出新一屆之執行委員,現屆執行委員會有權委任任何學校會員為新一屆執行委員會之委員。

 

  1. 執行委員會負責策劃及推動一切內外事務及活動,任期為兩年,執行委員會由十二至十六名學校會員組成,分別:
        1. 主席1人 (必須由校長出任)
        2. 副主席3人 (必須由校長出任)
        3. 秘書2人 (1為外務、1為內務。)
        4. 司庫1人及委員5-9名

 

        1. 執行委員之任期:
          1. 委員任期為兩年,由九月一日至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2. 各任滿之委員可再被選連任。
          3. 主席只可連任一屆。

 

    1. 執行委員會之職責:
      1. 執行委員會負責召開會員大會,並主持選舉。
      2. 執行委員會每年委派核數員一名,主理稽核本會一切賬目。
      3. 年中如有遺缺,執行委員會於一個月內以得票次多者後補為委員。
      4. 執委工作為義務性質,不能支取任何薪酬。
      5. 執委會有權增選或委任一至兩名增選委員,但並無投票權。
      6.  

        1.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
          1. 主席:(a) 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
          2. (b)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

            (c) 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

          3. 副主席: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互選一人代行其職權。
          4. 秘書: 負責會議記錄及一切文書工作。
          5. 司庫: 處理本會一切收支帳目,並須在周年會員大會呈報已經審核的財政報告。
          6. 其他委員: 協助本會推行會務。

 

 

  1. 會議

 

          1. 周年會員大會
    1. 「周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年五月至七月期間召開。
    2. 周年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最少為三十人。
    3. 秘書須在會員大會舉行前二星期通知會員出席,並列明議程。
    4. 周年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如遇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互選一人暫代。
    5. 在周年會員大會中,主席及司庫應分別報告會務及財政,並由主席主持下屆執行委員會之選舉事宜。
    6. 所有於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案,均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
    7. 若周年會員大會第一次出席人數不足,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議;並須於會議前七天通知會員。此次會議,不論人數多寡,均屬有效。
    8. 議決事項,贊同票數須多於反對票,方能生效。倘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1. 執行委員會會議
    1. 由主席召開,議程及會議日期須於七天前通知所有委員。
    2. 會議之合法與會人數為委員會總數一半或以上,如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互選一人代表。
    3. 若不足法定人數,執行委員會應宣佈休會,再次召開之執行委員會人數應不少於四位委員。會議議程須於會議前五天前發出。
    4. 所有執行委員會議決,贊同票數須多於反對票,方能有效。倘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1. 特別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召開,或由五十人或以上之會員聯署,書面要求主席召開,主席接獲要求後,須於二十天內召開大會,而大會討論及表決之事項只限於聯署信內所列明之各項。法定人數及通知會員出席會議之方法一如周年會員大會,但會議通告連議程可於會議召開前一星期發出。若特別會員大會不足法定人數,該會議不得再次召開。

 

 

  1. 財務

 

  1. 執行委員會須於每年周年會員大會提交財政報告。
  2.  

  3. 本會會友須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繳交會費。會費一經繳納,概不發還。
  4.  

  5. 每年會費數額,可由「執行委員會」釐定, 並經「周年會員大會」通過。
  6.  

  7. 所有資助款項、基金及會費,須存入由執行委員會指定之銀行戶口。
  8.  

  9. 本會任何支票之提款,必須由主席、三位副主席或司庫之其中兩人簽署方為有效。
  10.  

  11. 執行委員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以推行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12.  

  13. 本會所有收支賬目須由司庫妥善處理。
  14.  

  15. 本會賬目每年需由核數員至少審核一次。
  16.  

  17. 本會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每年經費收入。若有需要,須經特別會員大會通過,方為合法。
  18.  

  19. 本會財務支出之最高準則為當屆執行委員會任期屆滿時,不能有赤字結存。
  20.  

  21. 如遇債務或法律責任,執行委員會須負責向特別會員大會解釋,並與全體會員研究解決方法。

 

 

第六章 會費

 

  1. 學校會員及名譽會員免收會費。
  2.  

  3. 會友1年會籍為$60、2年會籍則為$100。

 

 

第七章 修章或解散

 

  1. 會章有任何修改,須於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方能生效。
  2.  

  3. 本會之解散須超過半數會員通過,方為有效。
  4.  

  5. 本會倘通過解散,除償還債項外,本會之資產不得轉與本會任何會員或執行委員會成員,只能捐贈與其他稅務條例第八十八款認可之慈善團體。

 

 

 

 

 

二零零三年三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