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學界舞蹈協會
Hong Kong Schools Dance
Associatio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學界舞蹈協會會章
一般介定
1. 名稱
本會定名為「香港學界舞蹈協會」(HONG
KONG SCHOOLS DANC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2. 會址
本會註冊會址為本會主席辦事處或執行委員會指定之地址。
3.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
- 推廣香港學校舞蹈活動。
- 鼓勵學界與外地藝術團體或人士作舞蹈交流活動。
會員
會員類別
- 學校會員 - a.)
凡於教育統籌局註冊之日間中小學及特殊學校,包括:官立中小學、資助中小學、私立中小學、國際學校、特殊學校、按位津貼學校及直接資助學校(商科及語文學校除外),此等學校必須設有體育科或與舞蹈有關之課程或學會,均可申請為學校會員。
b.)
凡對本會或舞蹈有貢獻人士,經本會執行委員會邀請,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c.)
凡該年度參加由本會主辦之學校舞蹈比賽之學校,即自動成為本會該年度由九月至明年八月之學校會員。
- 會友 - a.)
凡對推動學界舞蹈活動有興趣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友。
b.)
由本會執行委員會推薦之人士。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 學校會員有動議、表決、選舉與被選權。
- 學校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 所有會友均有繳交年費之義務,並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 所有違反本會會章或影響本會聲譽之會員,經執行委員會決定,可革除其會籍。
會籍
- 所有學校會員或會友必須辦理登記入會手續。
- 凡會員或會友未能辦理續會手續,其會籍自動終止。
- 會期由該年九月至明年八月止。
本會之組織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架構,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休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全權負責會務。
執行委員之選舉方法:
- 委員由周年會員大會選出,得票最高十六位出任委員,然後再互選職位。
- 遇相同票數者,執委會有權增選一至兩名為增選委員,但並無投票權。
- 如經兩次會員大會,亦未能選出新一屆之執行委員,現屆執行委員會有權委任任何學校會員為新一屆執行委員會之委員。
執行委員會負責策劃及推動一切內外事務及活動,任期為兩年,執行委員會由十二至十六名學校會員組成,分別:
- 主席1人 (必須由校長出任)
- 副主席3人 (必須由校長出任)
- 秘書2人 (1為外務、1為內務。)
- 司庫1人及委員5-9名
執行委員之任期:
- 委員任期為兩年,由九月一日至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 各任滿之委員可再被選連任。
- 主席只可連任一屆。
執行委員會之職責:
- 執行委員會負責召開會員大會,並主持選舉。
- 執行委員會每年委派核數員一名,主理稽核本會一切賬目。
- 年中如有遺缺,執行委員會於一個月內以得票次多者後補為委員。
- 執委工作為義務性質,不能支取任何薪酬。
- 執委會有權增選或委任一至兩名增選委員,但並無投票權。
-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
- 主席:(a)
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
(b)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
(c)
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
- 副主席: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互選一人代行其職權。
- 秘書:
負責會議記錄及一切文書工作。
- 司庫:
處理本會一切收支帳目,並須在周年會員大會呈報已經審核的財政報告。
- 其他委員:
協助本會推行會務。
會議
周年會員大會
- 「周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年五月至七月期間召開。
- 周年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最少為三十人。
- 秘書須在會員大會舉行前二星期通知會員出席,並列明議程。
- 周年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如遇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互選一人暫代。
- 在周年會員大會中,主席及司庫應分別報告會務及財政,並由主席主持下屆執行委員會之選舉事宜。
- 所有於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案,均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
- 若周年會員大會第一次出席人數不足,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議;並須於會議前七天通知會員。此次會議,不論人數多寡,均屬有效。
- 議決事項,贊同票數須多於反對票,方能生效。倘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執行委員會會議
- 由主席召開,議程及會議日期須於七天前通知所有委員。
- 會議之合法與會人數為委員會總數一半或以上,如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互選一人代表。
- 若不足法定人數,執行委員會應宣佈休會,再次召開之執行委員會人數應不少於四位委員。會議議程須於會議前五天前發出。
- 所有執行委員會議決,贊同票數須多於反對票,方能有效。倘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特別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召開,或由五十人或以上之會員聯署,書面要求主席召開,主席接獲要求後,須於二十天內召開大會,而大會討論及表決之事項只限於聯署信內所列明之各項。法定人數及通知會員出席會議之方法一如周年會員大會,但會議通告連議程可於會議召開前一星期發出。若特別會員大會不足法定人數,該會議不得再次召開。
- 財務
執行委員會須於每年周年會員大會提交財政報告。
本會會友須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繳交會費。會費一經繳納,概不發還。
每年會費數額,可由「執行委員會」釐定,
並經「周年會員大會」通過。
所有資助款項、基金及會費,須存入由執行委員會指定之銀行戶口。
本會任何支票之提款,必須由主席、三位副主席或司庫之其中兩人簽署方為有效。
執行委員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以推行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本會所有收支賬目須由司庫妥善處理。
本會賬目每年需由核數員至少審核一次。
本會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每年經費收入。若有需要,須經特別會員大會通過,方為合法。
本會財務支出之最高準則為當屆執行委員會任期屆滿時,不能有赤字結存。
如遇債務或法律責任,執行委員會須負責向特別會員大會解釋,並與全體會員研究解決方法。
第六章 會費
學校會員及名譽會員免收會費。
會友1年會籍為$60、2年會籍則為$100。
第七章 修章或解散
會章有任何修改,須於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方能生效。
本會之解散須超過半數會員通過,方為有效。
本會倘通過解散,除償還債項外,本會之資產不得轉與本會任何會員或執行委員會成員,只能捐贈與其他稅務條例第八十八款認可之慈善團體。
二零零三年三月修訂